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开出了对中介机构的最严“罚单”。
6月21日傍晚,交易商协会公告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会议经复审决定,给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公开谴责处分,责令瑞华及时改正,并暂停相关业务,期限为一年。”
6月21日晚间,针对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瑞华则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喊冤”,并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
瑞华是国内会计事务所中的大牌之一,其服务的企业数量十分庞大,其中包括众多央企和上市公司。有数据显示,目前存续债券中,由瑞华审计发行的共1101只,涉及金额高达17505.5亿元。
这场交易商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火拼”引发业内高度关注,有媒体称瑞华被处罚是“中国版安然事件”。
缘起云峰债务违约
瑞华被卷入事件漩涡并非偶然,与云峰集团于今年1月的债务实质性违约事件有关。
今年1月,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峰集团”)发行的银行间债市私募债“15云峰PPN003”和“15云峰PPN005”,自2016年1月底发生本息实质性违约。
由于云峰集团涉嫌信披违规等事项,交易商协会便介入调查,从而发现云峰集团自身披露的财务信息,与其前实际控制人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绿地集团”)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事件。
云峰集团2015年上半年年报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云峰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247.4亿元、总负债197.7亿元,净资产达49.7亿元,资产负债率79.9%。而根据绿地集团2015年上半年财报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云峰集团的净资产是3.5亿元,这与主承销商提供给投资人的数据相差14倍,资产负债率也高达99%。
3月30日,经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会议审定,给予云峰集团公开谴责处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配合相关调查,并暂停其相关业务。
交易商协会调查云峰集团后,查出瑞华曾是绿地集团2015年借壳金丰控股上市时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绿地控股2015年9月银行中期票据发行的审计机构。
查阅资料发现,2015年6月19日,金丰控股曾披露了《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绿地重组报告书》”),海通证券为报告书的独立财务顾问,当中绿地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的审计报告由瑞华出具,数据显示云峰2013年的净利润约为1.76亿元。
而在同年9月,由瑞华出具的《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告》(以下简称“《绿地发债报告》”),涉及对发债公司重要非全资子企业财务信息的延伸审计,其数据显示云峰集团2013年的净利润约为-4.86亿元。
两份报告中的净利润数据相差约6.62亿元。
由此,矛头指向瑞华。
交易商协会在公告中解释说,交易商协会在针对绿地集团及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过程中,要求瑞华提供其在针对绿地集团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关于云峰集团的相关工作底稿。瑞华未能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工作底稿,未履行会员应尽义务。
5月6日,交易商协会再次向瑞华发函明确要求其配合协会调查工作,但瑞华并未配合。
6月1日,经由来自市场的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组成的自律处分会议审定,交易商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并责令其改正,暂停相关业务一年。
6月6日,瑞华提出复审申请。6月16日,经自律处分会议复审审定,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并作出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一年的处分。
瑞华“喊冤”
瑞华并不认可交易商协会处罚决定,并公开抗议。
瑞华在其官网发表声明称,交易商协会的做法及相关决定是“极为草率和不负责任的,也是我所根本不能接受的”。
“为了维护债券市场公平正义,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尊严,我所将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挽回由此带来的名誉及经济损失。”瑞华方面称。
就此联系瑞华,但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任何采访。
外界对瑞华受处罚的评论分两方阵营。倒向瑞华的一方认为处罚过重。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第43条规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配合协会业务调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财报有问题,为什么自律处分对象直接指向瑞华?
有分析称,对于瑞华来说,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一年的处罚可能会引发相关客户的债券融资计划被推迟,以及带来连锁效应。
另一方则认为,瑞华作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应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也是自律处分对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表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是否正确、瑞华是否有责任,[*{6}*]取决于交易商协会是否经法律法规授权取得了处罚权,如果协会有合法权限,则需要审查瑞华是否尽到了配合义务。
而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说,交易商协会受中国银监会的委托,行使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的职权,所以交易商协会有处罚违规中介机构的权力。
王智斌律师表示:“如果瑞华有足够证据证明协会并无处罚权限,或者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配合义务,瑞华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查协会的处罚是否有效。”
债市中介机构监管趋严
进入2016年,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不断出现,中介机构的职能及履约能力也逐渐受市场关注。
交易商协会在近日公告中表示,注册制下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是核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过程中,包括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在内的中介机构须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尽职履责,辅导发行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交易商协会表示,未来,协会将持续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通过日常检查等常态化工作安排,有效发现相关违规线索。对于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明显不遵守执业准则要求的,将严格追究责任。有关自律处分情况,将及时公布。
了解到,目前国内各大金融监管机构正在加强机构管理。近年也被称新三板市场的“监督大年”。
了解到,近期出现了很多债券的“监管套利”行为,暴露了债券市场的监管依然存在漏洞,需要“法制化”“制度化”。
“债券发行属于证监会监管,在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但信托公司和银行属于银监会监管。这种‘多头监管’或‘分业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债券系统或金融系统暗藏的风险不容易被发现和排除。”张远忠说。
张远忠进一步表示:“金融监管机构责任分散,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监管问题。需要设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监管所有的监管行为。这样的话,金融机构之间才不会出现监管套利行为。所以下一步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利用‘统一监管’的模式,覆盖金融监管‘空白’,以杜绝金融监管风险的发生。”
本文来源:法制周末;作者: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