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考点一】总则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人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考点二】期货交易所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考点三】期货公司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考点四】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考点五】期货业协会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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