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其他流转税问题。
税金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税务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财务处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1)核准类减免税
4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①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此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已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核准后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若当年退还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若次年退还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