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处理
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其他流转税问题,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返(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9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规定可看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融资租赁企业注意,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故,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