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比较法是一种量化的岗位评价方法,它实际上是对岗位排序法的一种改进。这种方法与岗位排序法的主要区别是:岗位排序法是从整体的角度对岗位进行比较和排序,而因素比较法则是选择多种报酬因素,如工作责任、工作强度、任职要求、工作环境等方面,并按照各种因素分别进行排序。
 
因素比较法
因素比较法最初是评分法的一个分支。1926年由高速交通股份公司的E·J·本奇和他的助手们最先提出,他们是在试图完善评分法时创立了因素比较法的最初形式。因此,因素比较法仍然体现了评分法的一些原则,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因素的配分形式和工作等级转换成工资结构的方法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方法是一种混合方法,兼有岗位排列法和岗位评分法的特征。 [1]
因素比较法不须关心具体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而是将所有的岗位的内容抽象若干个要素。根据每个岗位对这些要素的要求不同,而得出岗位价值。比较科学的做法是将岗位内容抽象成下述五种因素:智力、技能、体力、责任及工作条件。评估小组首先将各因素区分成多个不同的等级,然后再根据岗位的内容将不同因素和不同的等级对应起来,等级数值的总和就为该岗位的岗位价值。
因素比较法是按决定的评价因素对选定的标准岗位进行评分定级,制定出标准岗位分级表,把非标准岗位与标准岗位分级表对比并评价相对位置的方法。
因素比较法中因素的数量通常比评分法少。本奇坚持认为,只要根据工作的性质作些修改,仅仅几个基本因素就能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工作。本奇对因素选择示例:
1、对体力劳动,他采取下列因素:智力、技能、体力、责任、工作条件。
2、对职员、技术和管理人员,他采用下列因素:智力、技能、身体因素(包括工作条件)、监督管理的责任、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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