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中山会计网首页上公布相关推动商业银行套期会计应用的建议会计实务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强化会计与业务的联动管理,从源头解除套期会计应用的障碍
  业务开展与会计管理缺乏联动性,业务部门对套期会计缺乏足够的了解与认识,是制约套期会计使用的一项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强化会计与业务的联动管理,让业务部门了解套期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在业务开展之初,就按照准则的要求,设计交易结构,提供准则要求的各类材料,满足准则对套期关系指定的基本要求。
  (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为套期会计的应用提供基础数据
  套期活动是商业银行对自身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为按照准则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会计核算,需对各类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价格风险等)进行准确计量,计算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各自公允价值或变动情况,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细化对各类资产的风险计量,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风险进行一一对应的评估与计量,确保有足够的数据对套期关系有效性进行评估,为套期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数据。
  (三)加大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力度,为套期会计的应用提供完备的技术支持
  套期会计的使用,需要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定价、模型验证等,这是我国企业目前所普遍缺乏的。虽然不少企业已经或正在着手开展相关应用系统的建设,但仍需一个逐步适应和成熟的过程。为保障套期会计的应用,必须加大信息系统开发的力度,确保套期会计在实务中被广泛正确地应用。
  (四)理论与实务界加强合作,深化对套期会计准则的研究
  我国套期会计准则虽然全面规范了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但准则的条文是原则性的,缺乏通俗易懂、可具体指导实务操作的应用指南。同时商业银行的业务有着不同于一般行业的特殊之处,例如,由于业务发展的要求,商业银行大多在海外设立了许多分行,其对海外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面临着汇率波动风险。为规避外汇风险,商业银行通常会做一笔外汇远期或掉期交易。此项套期业务中,被套期项目是商业银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商业银行的拨付行为虽然实质上形成了境外经营净投资,但却并未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确认。那么对其进行的套期保值行为是按照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来进行会计处理,还是按照公允价值套期进行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为正确顺利地应用套期会计准则,理论与实务界有必要联合,根据商业银行的特点,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对套期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研究。准则制定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应给予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支持。
  (五)结合商业银行套期业务,设计套期会计核算模式
  对套期会计准则缺乏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缺乏可资借鉴的成熟案例是制约套期会计广泛应用的另一主要问题。为此,我们结合商业银行的具体实务,设计了套期会计的核算模式。此处受文章篇幅限制,仅以商业银行典型的已确认资产现金流量套期为例,说明应如何进行套期会计核算。
  例如,某商业银行吸收了一笔浮动利率存款,但没有对应的浮动利率资产,因此该银行将承受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为规避现金流量波动风险,商业银行通常会参与一项利率互换安排,将浮动利率转变为固定利率。假定该套期关系满足不存在无效套期的假设,即套期完全有效。该银行可采用如下模式对套期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正确计量浮动利率每一重定价日利率互换合约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数确认套期工具,同时确认递延套期储备(资本公积项目)。
  其次,每一重定价日做如下会计分录:
  根据每期应支付的浮动利息
  借:利息费用
  贷:应计利息(或现金)
  根据利率互换合约中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点差
  借:应收利率互换损益(或现金)
  贷:利息费用
  (或)
  借:利息费用
  贷:应付利率互换损益(或现金)
  根据利率互换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数
  借(或)贷:套期工具
  贷(或)借:资本公积——递延套期储备
  通过开展此项套期业务,该商业银行将每期实际支付的利息数确定成一项固定值,体现了套期目的,即通过互换合约将未来每期支付的现金流量固定在相同水平,避免了现金流波动带来的风险。套期工具各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整个期间内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累计数为零。
  (六)在不违背套期会计原则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准则规定,细化明确准则具体条文,促进套期会计的实务应用
  理论与实务界一直有观点认为,套期会计核算规则过于繁琐,不便于企业操作。在我国,套期保值业务尚处起步阶段,交易设计比较简单,套期会计准则就相对显得更为复杂。此外,目前准则中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化,还需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实务应用。具体而言,本文对进一步完善套期会计准则有如下建议:
  (1)简化确定承诺外汇风险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直接规定按照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简化预期交易套期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当预期交易导致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负债时,可直接规定采用基础调整的方法,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完善被套期项目核算规定,在将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可不将资产从原科目中转出,被套期项目科目仅核算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或者可设置被套期资产科目、被套期负债科目,分别核算资产或负债,这样可避免将原已确认资产或负债轧抵确认。
  (3)明确如何在权益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有效部分。CAS24规定,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有效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但准则应用指南中未设置相应的权益科目。建议考虑在所有者权益中单设递延套期储备项目进行反映。
  (4)明确如何在损益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无效部分。对于现金流量套期无效部分,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未明确应计入哪项损益,实务中会产生“是否应计入套期损益”的疑惑。建议进一步明确对现金流量套期无效部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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