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锡林郭勒盟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外资企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核算案例转让无形资产等内容总结如下:
  [例5]五洲工程公司(外国企业)2001年12月份将一项专利权转让给国内某公司,双方协议规定,转让价格为120000美元,12月18日,该单位如约支付专利权转让费。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30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金征收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0×5% =6000美元 =49800元
  按照规定,外国企业向境内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由境内受让者在支付转让费时代为扣缴营业税。则该单位在支付转让费时,应当扣除应纳的营业税6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9800元),实际应付11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946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支付的转让费应作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996000(120000×8.30)
  贷:银行存款 946200(114000×8.3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9800(60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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