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怒江傈傈族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上公布相关解散的效力等内容总结如下:
  企业解散后生产如下效力:
  ⒈企业一旦解散,其经营能力便要受到极大的限制,一般不得经营业务。这种限制指解散企业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非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企业解散成为其法人资格增丧失的依据。
  ⒉企业解散的原因属于合营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方遭受损失的,那么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对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⒊企业解散后,一般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通常,成立清算组织后,企业原来的代表及其业务执行机关即丧失权限,收清算组织(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取而代之,清算组织代表企业的一切行为。但是企业法人资格并不马上消灭。就是说企业法人资格在清算开始后至完结之前仍然继续存在,只是其并不有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19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自此,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成为清算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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