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鹰潭商业会计学校校园网上公布相关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旧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允许按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但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那么2007年之前形成的坏账准备余额如何作纳税处理呢?本文试以举例方式对此作一阐述。
  【例】A内资企业2004-2007年坏账准备账户计提与发生情况如下表:
  坏账准备账户明细表      单位:万元
  时间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贷方发生额   借方发生额  账户余额
  2004   10000   80   0   80
  2005    10000   0   0   80
  2006  12000   16   0   96
  2007   15000   24   0   120
  备注:A企业坏账准备提取方法系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比率为8‰,税收允许提取比率5‰。
  2008年A企业发生坏账损失85万元。
  2004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80
  贷:坏账准备      80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0000×5‰=5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0-50=30万元。
  2005年:因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年初无变化,故未计提,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06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6
  贷:坏账准备      16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2000-10000)×5‰=1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16-10=6万元。
  2007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4
  贷:坏账准备      24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5000-12000)×5‰=15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24-15=9万元。
  2004-2007年坏账准备账户累计余额120万元,其中已作纳税调整的为30+6+9=45万元,其余7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2008年A企业发生坏账损失85万元,
  假设一:该笔85万元坏账经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坏账准备      85
  贷:应收账款      85
  因为2008年以前年度坏账准备累计余额中的75万元已允许税前扣除,但实际坏账并未发生,故此次发生的坏账85万元中的75万元应予以冲减。不作纳税调整。
  那么余下的85-75=10万元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呆账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这10万元因为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2008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且经批准,属于暂时性差异,故2008年应予纳税调减10万元。
  坏账准备尚有余额120-85=35万元,留待以后年度发生坏账时再作相应处理。
  假设二:该笔85万元坏账损失未申报税务机关批准或申报后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由于A企业冲减了不允许冲减的75万元余额(已允许税前扣除的5‰部分),势必导致09年以后企业再次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作纳税调增75万元处理。
  而不允许冲减的10万元余额(2008年以前调增部分),虽然属于暂时性差异,但因未获批准,所以不作纳税调减处理。09年以后发生经批准的坏账损失再作纳税调减处理。由于08年企业会计处理的原因,实际上08年度以前纳税调增的45万元在09年以后即使全部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只能纳税调减35万元。
  由上述例子可见:对于坏账准备的余额应区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原坏账准备余额5‰部分,另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暂时性差异部分,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作不同的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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