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商业会计学校校园网上公布相关个人专利转让取得收入的个税处理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
  我公司职员将其开发的某项专利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付给其转让费按何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税函[2004]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沈某(提供者)等5人在其工资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它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这部分收入,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可以概见,在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下,此项所得应当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无独有偶,在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中也规定有: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笔者在我局某某税务杂志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就是稿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而我局某某杂志编辑人员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则是工资薪金所得而非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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