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丹东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增值税票未经认证开具红字发票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根据自2007年1月1日执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9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写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申请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而且,根据该规定,该纳税人应该在《申请单》上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未认证专用发票的前提下,是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掌握政策,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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