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通化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平销返利如怎样计算增值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针对平销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13日《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例:某商业企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向某自行车厂购进自行车3000辆。货款结算后,生产厂向该商业企业支付回扣117元/辆,该商业企业共收到银行存款351000元。
  如果该款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收到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额=351000元×17%=5967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商品采购——自行车        2913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670
  借:商品采购——自行车      291330
  贷:库存商品——自行车     291330
  如果该款在2004年7月1日以后收到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额=351000元÷1.17×17%=5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商品采购——自行车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0
  借:商品采购——自行车      300000
  贷:库存商品——自行车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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