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随州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拍卖取得的土地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年9月竞拍取得了政府挂牌拍卖的一块土地,交付土地出让金后,至今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进行土地开发项目。前几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我们自去年10月起补缴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缴纳土地使用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另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竞价成功后,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见,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根据合同约定,您公司已于去年9月实际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您公司自去年10月补缴土地使用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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