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惠州会计实务税务信息公布相关无法收回款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等内容总结如下:
  问题:我公司一销售商在1998年至2002年欠我公司货款300多万,经多年催收无效,后来竟联系不上,经我公司调查取证,有此销售商因逾期未参加年检已被厦门工商管理局出具的“被吊销未办理注销”证明,请问我公司可以凭此证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吗
  回复: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精神。该条款内容如下: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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