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绵阳税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开销项负数专票未取得红票通知的处理总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购货方需要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取得《通知单》后,销货方才能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
  另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你没有取得《通知单》,不能开具销项负数专票。你已经开具了红字专票,应开具蓝字专票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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