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黄南藏族自治州会计实务知识相关内容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和范围总结如下:
  (1)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
  ①税务行政诉讼期间。
  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按其产生的依据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在进行起诉时,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起诉期间起诉,若超过该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当作自动放弃起诉权而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延长起诉期限,具体起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这种由人民法院职权指定的期间就是指定期间。当人民法院重新确定起诉期限后,当事人一定要在这一期限内提交起诉书,否则也视为放弃起诉权。
  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如果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不服,首先必须到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去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答复仍不服的,才能打行政官司。
  ③要有充分的准备。
  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诉讼准备主要应抓好如下几点:弄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从中分析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点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本方在诉讼中可能取得的战果或优势,对方的有利条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确定本方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确诉讼的*6目标和最低目标,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确诉讼手段、诉讼原则、诉讼步骤和诉讼策略等。再次就是广泛搜集证据。最后是当事人和证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法院是国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讲的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但谁都会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状态固然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却足以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个别法官的确存在违法行为。
  (2)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根据税收工作实际,纳税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例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的税收体系及管理分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关税不属税务机关负责,前三项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关税由国家海关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款和农业税、关税条例规定,如发生纠纷,农业税由市、县人大常委会最终裁决,关税由国家海关总署最终裁决,因而不在税收行政诉讼范围之列。只有税务机关管理的税种发生行政案件时,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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