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白山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三)总结如下:
  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经济上的分配和福利补贴,以股份制实施。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五节 村委会干部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成员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1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区办事处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工作应给予劳动报酬,本村干部报酬参照区办事处制定的《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报酬奖励办法》实施。村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9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其任务是: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村委会属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开支1000元以上,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分管财务的干部签名,方能报销入帐。集体开支5000元以上,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由村委会主任和党支部书记签名后入帐方能报销入账。村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按《中山市村级经济责任人审计暂行办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从村民中推选3—7人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审核村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帐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由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九条  做好财务档案管理,设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村委会的各种合同、财务的报表、帐册、单据、基建、土地、文书、婚姻等各种资料、分类整理、编号存档。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第三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向村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类承包要到区法律服务所办理合同见证或到区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办理鉴证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责管理。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合同办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三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用于投入当地发展经济或举办公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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