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白城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四)总结如下:
  事业的投资,按不同投资额度,分别由村委会(50万元以下)、村“两委”(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村党支部会议(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村党支部(扩大)会议(100万元)、村民代表会议(100万元)、村民会议(100万元以上)研究决定或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的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制度。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村委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村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实施。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区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实行公开招标。
  第三十四条  村两委会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应予回避。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村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第三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和村务实施的监督,从村民代表中推选3—7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每月定期审核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后予以公开,必要时,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务有关执行情况予以解释说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对村务的执行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章 社会秩序
  *9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等,都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用地,由市统一规划,经市批准发证才能能使用,做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三十八条  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村委会同区城管办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章建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由区城管办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四十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
  第四十五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四十七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九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五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五十三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五十四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五十五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六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反对非法同居的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五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八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区办事处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五十九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六十一条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的外嫁女长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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