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淮安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三)总结如下:
  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县财政局。
  (六)代理银行根据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划回的清算资金,分别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二条 退款清算手续。
  (一)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需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主动将退划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转人民银行,并在支付报文的附言中注明:国库单一账户划退及明细清单的报表顺序号字样,同时提交《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金额以红字表示)。退款完成后,由财政进行额度返回,向预算单位出具《退款入账通知书》(附表七)。
  (二)预算外专户退款清算手续。代理银行提交《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金额以红字表示)根据内部账务处理程序通过内部清算系统将退划资金划至预算外专户。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和县财政局备案。
  差错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财政局、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国库资金支付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对专户存款余额是否满足对预算外资金的清算负有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的责任),由县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的划款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人民银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不予清算;
  (二)未经批准或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因《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不一致,致使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
  (五)代理银行其他违反财政、国库、银行等有关制度规定,致使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一)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延误或无法清算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
  (三)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批复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规定数额,致使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和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五十二条  根据县财政局、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旬(月)报》(附表五)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账表》(附表六)。《财政集中支付旬(月)报》按预算单位、预算科目、预算项目、支付类型等编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账表》按零余额账户户名、账号、预算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编报。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与财政局、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人民银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若存在余额应为零的相关账户余额不为零,而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的行为,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虚报垫付资金或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除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支行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
  附表二: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附表三: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
  附表四: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
  附表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旬(月)报表
  附表六: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账表
  附表七:退款入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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