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无锡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二)总结如下:
  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予以办理支付;
  (二)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行内资金清算系统,将财政性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汇划;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应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县财政局,同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第六联)传送预算单位。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收回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及预算单位。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向代理银行出具满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的银行结算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⒈凭证基本要素(含资金性质、预算科目、支出目级、预算项目、用途);
  ⒉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过,代理银行则拒绝支付。
  ⒊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或办理现金支付。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或预算外专户开户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清   算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以及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即代理银行本行预算外资金收缴归集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直接进行清算。人民银行在规定清算时间(清算时间另行通知)内收到《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当日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在规定清算时间之后收到的,于下一营业日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于当日营业终了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规定最迟清算时间前30分钟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实当日来不及清算的资金采取当日垫付资金(不含预算外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处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受理的转账和汇兑并实际支付的业务。
  (三)通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场次同城票据交换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代理银行办理*9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附表二)有关内容。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第三款业务时,也应当自行填写《明细表》,作为计息依据。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不能在当天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作为抵减超过清算时间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汇总填写《明细表》及《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表三),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及县财政局。《汇总表》应附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和汇总后的《明细表》电子文档。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银行将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明细表》电子文档提交县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付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末月的20日,计息利率参照单位一般存款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性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清算和退划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附表一
  (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表四);
  (三)凭证交接登记簿(一式二份,一份国库签收后留存,一份国库签收后退代理银行)。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终了前,分别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一条  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分别预算内、外资金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同时,按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分别填制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表四)。代理银行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分别于规定清算时间前将附表一、附表二传递人民银行(或财政专户行),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同时提交“凭证交接登记簿”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专户开户行收到申请划款凭证及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⒈凭证的基本要素。若要素不合规或所盖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⒉《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合计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⒊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金额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规定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⒋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则拒绝清算。
  (三)县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代理银行于清算次日将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后加盖转讫章的预算外资金《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和预算外专户的支出信息报送县财政局。
  (五)县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以《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9联作付款记账凭证,第二联作支付划款凭证或由收款行作贷方凭证,第三、四联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加盖转讫章后分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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