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七台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税前扣除项目与纳税调整(一)总结如下:
  —1.工资薪金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9款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二、正确区分“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
  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劳务是指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临时工工资”的税务管理
  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时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
  —3.工会经费
  ü企业实际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2%(含)内的,准予扣除。
  ü工会经费扣除新规定,依然要强调取得工会拨缴款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ü自2010年1月1日起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ü在以往的稽查实践中,大部分的问题是没有工会拨缴款专用收据
  l4.职工教育经费
  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ü问题分析:企业2008年1月1日
  以前按税法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何处理?
  ü注意点:由于取消了计税工资,并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扣除,因此要关注的主要是职工教育经费的真实性。要结合财政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来核实。
  F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ü1.上岗和转岗培训;
  ü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ü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ü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ü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ü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ü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ü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ü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ü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ü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F特殊行业: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当期全部扣除(财税〔2008〕1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8%(财税[2009]63号) 。
  —5.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范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2009年4月21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分析:
  ü1)企业每报销100元业务招待费,如果有收益,就要有40元纳税调整,纳税10%(40%*25%)。
  ü旧法:不超过标准不需要调整。
  ü新法: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要纳税调整。
  ü2)税务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是?°会议费?± ?°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混用的问题;
  ü3)凭证摘要中不能出现?°礼品、服装、烟酒、请xx局吃饭?±的字样,因为这可能是送礼或非法的贿赂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ü4)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仍然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
  ü5)业务招待费与企业工作餐划分不清。有发票支持下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
  ü6)业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酒店吃饭费用等等。
  —6、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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