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牡丹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税前扣除项目与纳税调整(二)总结如下: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未明确):
  ü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ü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ü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发生与生产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支出的赞助支出不允许扣除。
  —是否还有行业限制?
  ü1997年中央电视台广告标王之争趋于白热化,?°爱多?±、?°椰风?±、?°秦池?±三家在现场的竞争非常激烈,秦池酒业以32000万元中标,没想到此举给秦池酒业乃至整个白酒行业带来了无穷的烦恼,乃至于秦池酒业的灭顶之灾。
  ü新闻记者报道后,朱总理知道这件事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秦池酒业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欠银行贷款,调查结果果然有大量欠税和银行贷款。朱总理批示:对白酒广告征税,利国利民。因此,总局迅速落实,以财税字[1998]45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ü2012年5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009年3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ü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ü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ü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ü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ü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ü财税[2010]45 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2、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5、2008 年1月1
  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6、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 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某企业2011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3510万元,同时企业为销售货物提供了运输服务,运费收取标准为销售货物收入的10%,并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和运输成本为2780万元,期间费用为36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180万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上年度企业自行计算亏损8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6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60万元。
  —   解析 :(1)运费收入=3510×10%÷(1+17%)=300万元;(2)年度利润总额=3510+300-2780-360-200-60=410万元;(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捐赠扣除限额=410×12%=49.2万元。
  F9.企业缴纳的各类保险
  ü①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ü②企业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ü③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ü④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ü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0.准备金支出
  ü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ü2)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ü问题:哪些是另有规定?
  ü财税【2011】104号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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