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税么总结如下:
  问: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税么?
  答: 自2005年至2013年10月13日,共发布过三个版本的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9阶段:2008年1月1日以前,称为“他不抵扣你不调增”
  如果债权人作了税前损失抵扣,则债务人需将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并入应纳税所得税,否则,不要求并入应纳税所得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10月29日失效
  2、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以后,总局不管,各省局自行其是
  2009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取消了楼上的(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新文中未提及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的话题。
  2011年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了二楼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总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此处并未提及具体要求。
  各省局或地方规定(非全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 :针对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无具体要求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选择不作处理。如果恰好在地方税局单独发文的区域内,按地方税局的处理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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