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车船税检查方法总结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暂行条例》)*9条)
  2.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车船税细则》第二条)
  3.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4.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车船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核算。计提车船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2.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
  1.对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其办理的交强险情况,检查其是否完全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2.对纳税人车船税申报检查时,可充分利用车船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实车船税实有准确性。如税务机关检查某公司“固定资产”账户时,发现其应税车辆数量多于申报数量,经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有3辆客运汽车专门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车辆和船舶分别以辆、自重吨位或净吨位作为计税依据。其中,车辆中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其他车辆按辆数为计税依据,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未按实际辆数、自重吨位数或净吨位数申报缴纳车船税。
  2.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未按实际吨位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中,应重点核实纳税人各种应税车船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得当,是否分别按辆数、自重吨位数或净吨位数计算缴纳税款。检查时,应把“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实物逐一对照,注意查实纳税人的应税车船是否全部登记入账、账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一致、规格型号是否真实、入账凭证是否合法、应纳税款计提和申报是否足额及时。
  2.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应税车船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其代收代缴税款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足额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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