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吐鲁番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十大行业纳税辅导提纲(六)总结如下:
  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4)是否列支保全员的(本单位雇员)工资、员工提成工资等不属于佣金支出的项目;
  (5)计提的佣金,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仍未支付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4.营业费用的检查
  (1)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①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税工资的检查
  2008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①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以邮电费名义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计入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进行纳税调整。
  ③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未计入职工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3)“三费”的检查
  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提足)中列支的费用。如员工体检费用和探亲路费直接在营业费用中的福利费列支;职工培训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名义列支;员工文体晚会支出在营业费用列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4)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5.各项准备金的检查
  (1)2007年以前,税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企业按照1/365法计提,在申报时多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4%计提。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4)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前,寿险公司的各分公司按照全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公司再保业务当年度未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6.减值准备的检查
  (1)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7.其他问题
  以外币投入的股本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股本差异计入汇兑损益,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保险投资的检查
  1.其他债券的收入有否混入免税国债项目核算;
  2.分清持有国债的收益和转让国债的收益,投资国债转让收益有否纳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营业费用”科目下列支“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等费用的原始凭证,要自查是否有假发票,或有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列支内容或不正常的支出,是否存在支付给个人的收入,通过票据报销方式列入公司费用,并且逃避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如“开工利是费”、“劳动保护费”等)以及发放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客户赠送旅游、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内部员工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收取利息,职工提前偿还贷款时给予的优惠,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财产保险发生退保及其他冲减保费收入的事项,只按保费收入净额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冲减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3.签订财产保险再保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税
  检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2.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3.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缴纳房产税。
  七、证券业税收专项检查
  各级各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前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证券经营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两大类型,其中证券经营公司又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三类。
  前述基金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并经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人。
  1.营业税
  (1)是否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隐瞒营业收入,有无以降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作为大、中客户的回扣;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或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是否存在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情况。
  (2)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后,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或转入其他往来科目等。
  (3)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4)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及时确认收入。
  (5)代理证券手续费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有否冲减其支付上交所、深交所结算的手续费,如,为上交所、深交所代理结算配股、代收印花税、中签新股、分配股利等应向“两所”收取手续费)。
  (6)是否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如办理交易卡收取的工本费、刷卡费、代理客户自动申购新股的手续费收入、内部资料费等。
  (7)客户资金的存贷利息差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存贷利息差,是指证券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同业存款利息高于付给客户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差,如申购新股的冻结资金利息差)。
  (8)有无以他人名义入市炒股,隐瞒自营股票差价收入。
  (9)基金公司有无超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另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9、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检查。① 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是否按承购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成本;转售给投资者时,是否先按发行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收入,再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成本。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及时按承购价格转入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② 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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