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阿克苏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十大行业纳税辅导提纲(五)总结如下:
  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需要强调一点是,税法规定,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六、保险业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一)保费收入
  1.冲减保费收入问题。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套取的资金用于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折扣、好处费,造成少缴营业税。
  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问题。
  (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2)预收保费长期挂往来账。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限结转保费收入。
  (3)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免税险种在没有取得正式批文前,自行视为免税险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收入
  1.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外收入
  1.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销售各种保险业务用单证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营销礼品销售给营销员取得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代扣代缴营业税
  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部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内容参见营业税。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有合法票据、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成本费用
  1.赔付成本的检查
  在理赔业务中,通过代理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从理赔支出中虚列费用,加大赔付成本。
  2.手续费支出的检查
  (1)支出凭证不合法。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未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三是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四是以自制批单和退保费收据列支无赔款优待、销售折扣。
  (2)企业直销业务提取手续费,增大了手续费扣除范围。
  (3)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3.佣金支出的检查
  (1)佣金支出比例是否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5%。
  保险合同有效期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保单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期间内的保费收入总额;佣金扣除限额应逐单计算,扣除限额和保单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的每个年度支付的佣金逐年累加后的金额比对,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后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不同保单之间佣金实际支出和各自限额的余缺不得相互弥补。
  (2)给营销员发放的增员奖金、展业津贴、直接管理津贴、经理津贴、直接育成津贴、增才奖、间接育成津贴、辅导津贴、职务津贴、晋升奖金等间接佣金,是否并入佣金支出,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3)为营销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未并入佣金支出,统一分配计算不超过税法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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