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法中对这类费用是允许在当期直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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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以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基本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
差异分析: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般会存在差异。 |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与税法差异
(一)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准则 | 税法 |
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 投资收益,不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差异分析:会计与税法都不区分股权投资日前产生或者日后产生。投资日前产生的投资所得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则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转让的,免征所得税。
2.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转让的,应当将分得的股息、红利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3】
(1)2008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元为代价取得B公司10%的股份,并不准备长期持有,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2)2008年3月20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7年度现金股利300万元。
(3)2008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9年3月20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8年度现金股利200万元。
(4)2009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10年3月20日,B公司以盈余公积600万元转增股本。
(5)2010年5月10日,A公司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1800万元。
【解析】
(1)A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
(2)B公司宣告发放的这部分股利
借:应收股利——B公司 30
贷:投资收益 30
税务处理:
A公司应当确认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股息所得)30万元;同时,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填30万,再填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调减金额填30万。
(3)B公司在2009年分配上年股利
借:应收股利—B公司 20
贷:投资收益20
税务处理:
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确认股息性所得20万元,同时,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填20万,再填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调减金额填20万。
(4)A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当分解为收到现金股利和追加投资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应确认股息性所得60万元,即应当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为1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60万元(1000+6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5[60*25%]
贷:所得税费用15
(5)会计: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800万元(1800-1000)
借:银行存款 1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
投资收益 800
税务处理:
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740万元(1800-1060),因此A公司应当调减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800-740)。
至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15[6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5
(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会计准则 | 税法 |
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比较,大于的不调整;小于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
分析: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税基础都是按实际支出确认且持有期间保持不变;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
2、投资收益的确认
会计准则 | 税法 |
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宣告分派的利润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都应当确认为当期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
分析:已按照应享有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
2、投资收益的确认
会计准则 | 税法 |
确认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 不能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只能由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企业对外投资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
分析:投资企业确认了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3、其他权益变动
会计准则 | 税法 |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
分析:在股权持有期间,其计税基础一般保持不变,但投资方追加投资(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除外。 |
【案例分析4】
A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为36000万(假设B公司各项可辩认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且不打算长期持有
B企业2008年实现净利2400万元,2009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其中的1000万。B企业2009年实现净损益9600万。2010年初A企业出售取得15000万。
【解析】
(1)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800
贷:银行存款9000
营业外收入1800
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为10800万,确认营业外收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