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平凉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七)总结如下:
  万。
  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为9000万,营业外收入1800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税额。
  申报:
  这1800万应填列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四列“调减金额”1800万,并结转至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在附表11第2列“本年度增(减)额”填列1800万。
  (2)2008年年末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20
  贷:投资收益720
  税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720万,投资账面价增加720万;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且计税基础不变,投资收益720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税额,在附表十一《投资股权所得(损失)明细表》第五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里填列720万,并结转到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硧认收益”第4列中“调减金额”填列720万。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630[(1800+72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30
  (3)2009年分回股利:
  借:银行存款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
  税务处理:会计上长期投资账面减少300万;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应作纳税调增金额为3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调整),且其计税基础不变。
  (4)2009年B企业实现的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880
  贷:投资收益2880
  税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2880万,投资账面价增加2880万;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且计税基础不变,投资收益2880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税额,在附表十一《投资股权所得(损失)明细表》第五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里填列2880万,并结转到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硧认收益”第4列中“调减金额”填列2880万。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645[(2880-3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45
  (5)2010年,出售该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8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300
  投资收益900
  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00
  税务处理: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0(=15000-9000),应该纳税调增金额为6000-900=5100。
  至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275
  贷:所得税费用1275
  填报:在附表11第11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15000万——第12列“投资转让会计成本”填14100万——第13列“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9000万——第14列“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900万—在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6000万——第16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填5100万,并结转至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中第三列“调增金额”中填写5100万。
  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定义投资性房地产。

差异分析:因为税法未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所以对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仍须按一般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基本不存在差异。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满足条件)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分析:①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折旧和摊销可在税前扣除。②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四、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与税法的差异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会计准则

税法

应以其转换当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按会计处理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准则

税法

应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借方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贷方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分析: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销售处理,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如果未确认损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确认损益,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定义投资性房地产。
  差异分析:因为税法未定义投资性房地产,所以对于会计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仍须按一般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基本不存在差异。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满足条件)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分析:①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折旧和摊销可在税前扣除。②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四、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与税法的差异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会计准则
  税法
  应以其转换当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按会计处理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准则
  税法
  应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借方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贷方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分析: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销售处理,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如果未确认损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确认损益,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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