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决算的,应当按估计价值转入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差异分析:①在实际操作中,视同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②税法要求,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以后年度补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差异: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的收入在会计上冲减工程成本;在税法中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在建工程的建造成本6000,试运行期间取得收入为900,生产成本为600.
会计上固定资产价值为6000-(900-600)=5700
税法上当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600=300;固定资产价值为6000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承租人应当将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
差异分析:税法并未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会导致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以后期间,会计折旧与财务费用(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加上减值准备)之和,与税法折旧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
(四)存在弃置业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且以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 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之和。 |
差异分析:因弃置费用折现形成的财务费用与会计折旧之和与税法折旧之间的差异,应当调增应税所得。 报废时发生的弃置费用允许在当期据实扣除,作一次性纳税调减处理。 |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税法差异
1、折旧范围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按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
分析:会计上的折旧注重实际价值量的流转和下降,税法上强调与收入的配比。 |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能否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24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本条的含义是限制开发企业人为的限制固定资产和开发产品的界限,将存量房全部提取折旧,以达到滞后纳税的目的。但对于企业是个两难的选择,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如果企业自用的话要开始缴纳房产税,只有缴纳房产税1年以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2、折旧年限的差异
会计准则 | 税法 |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 除另有规定外,对固定资产计提算折旧规定了最低年限;另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
分析:会计根据职业判断来确定折旧年限,而税法限制了最低折旧年限,同时规定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情形,会计与税法很可能存在差异,需要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准则 | 税法 |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差异分析:会计对于折旧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