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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十八)
总结如下: CA TB 长期应收款 (60-8.3049) 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6847.25
贷:所得税费用 36847.25
项目 CA TB
存货 0 36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
(4)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0923
贷:财务费用 40 923
税务处理:
本年度应确认计税收入20万元,结转成本12万元,同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923万元,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077万元。
项目 CA TB
长期应收款 (40-4.2126) 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9769.25
贷:所得税费用 39769.25
项目 CA TB
存货 0 24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
(5)2010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308
贷:财务费用 28308
税务处理:
本年度应确认计税收入20万元,结转成本12万元,同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308万元,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692万元。
项目 CA TB
长期应收款 (20-1.4718) 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2923
贷:所得税费用 42923
项目 CA TB
存货 0 12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
(6)201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18
贷:财务费用 14718
税务处理:
本年度应确认计税收入20万元,结转成本12万元,同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718万元,累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282万元。
项目 CA TB
长期应收款 0 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6320.5
贷:所得税费用 46320.5
项目 CA TB
存货 0 0万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
*9年 | 帐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5 |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800000 | 200000 | 0 | 600000 |
36 |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63440 | 0 | 0 | 63440 |
第二年 |
5 |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0 | 200000 | 200000 | 0 |
36 |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52611 | 0 | 0 | 52611 |
第三年 |
5 |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0 | 200000 | 200000 | 0 |
36 |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40932 | 0 | 0 | 40932 |
第四年 |
5 |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0 | 200000 | 200000 | 0 |
36 |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28308 | 0 | 0 | 28308 |
第五年 |
5 |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0 | 200000 | 200000 | 0 |
36 |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 14718 | 0 | 0 | 14718 |
【案例分析15】
20×7年年底,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 000万元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合同。工程已于20×8年1月初开工,合同约定于20×9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万元。截至2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万元,预计完成该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万元,已开票结算工程价款320万元,实际收到300万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20×8年12月31日,A公司得知B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
20×8年度,由于本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故A公司会计处理为: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万
(2)登记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320万
贷:工程结算 320万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4)确认和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万
本例中,由于A公司于20×8年开出了320万元的结算票据,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3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工进度计量会计收入,故A公司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万÷800万=62.5%,应确认收入:1000万×62.5%=625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税收入625万-会计收入300万)×25%=81.25万。本例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填入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四、特殊情形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税法比较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会计准则 | 税法 |
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全额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差异分析:会计上的暂估退货金额税法不予确认,如果跨年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 |
(二)售后回购业务
会计准则 | 税法 |
售后回购交易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售价确认收入。 | 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做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处理 |
差异分析: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会计上一般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所以,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案例分析16】
例:2008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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