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鸡西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十九)总结如下:
  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增值税额为17万。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09年1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不含税)
  1)8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 同时,借:发出商品 8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17万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按月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2万(10/5)
  贷:其他应付款  2万
  3)2009年1月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增值税额为18.7万,假设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2万
  贷:其他应付款 2万
  借:库存商品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借:其他应付款       110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8.7万
  贷:银行存款        128.7万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列,将销售时的售价填入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栏目中(先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中填列100),将成本填入附表二(1)“视同销售成本”中(先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中填列80),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未列明填报口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的是纳税人本期“营业收入”相对应的应交税金及附加,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作为视同销售业务成本的有机构成部分,应填入附表二(1)“视同销售成本”中。另外,2008年8~12月份确认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0万元。
  购回商品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而该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实际买价110万元确定。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3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
  CA TB
  存货 80 11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
  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30万元,在以后年度处置该批存货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即前期累计调增的金额在处置该批存货时获得转回。
  (三)售后租回业务
 

会计准则

税法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差异分析:税务上在转让房产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即递延收益的金额应在本期作纳税调增处理;各期转回的递延收益(即调整租金费用的金额)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不作纳税调减处理,会导致重复征税。

四、特殊情形下劳务收入的确认与税法比较

会计准则

税法

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差异分析:会计与税法相比,税法不强调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即税法不承担企业间的坏账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五、特殊情形下让渡资产使用收入的确认与税法比较
  (一)利息收入
 

会计准则

税法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17】
  甲商业银行于2008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为5%。甲商业银行发放该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
  【解析】甲企业2008年12月31日应确认利息收入1.25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2008年确认的利息收入因递延到2009年9月30日,因而应于2008年调减应纳税所得1.25万元,2009年调增应纳税所得1.25万元。
  (二)使用费收入
 

会计准则

税法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如果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年度,或者同一年度的会计收入与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不同,均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中回答;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各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案例分析18】
  甲企业2008年5月1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每年的5月1日支付下年度12个月的租赁费12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
  贷:其他业务收入8
  预收账款 4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税法应当确认1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4万元。
  申报:
  附表一第5行填报8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8万元营业收入。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3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4万元。
  2009年:
  借:预收账款4
  贷:其他业务收入4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申报:附表一第5行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4万元营业收入。
  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4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万元。
  问: 提供公共服务企业一次性入网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答:按照新税法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合同未约定或提前收款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政府补助(补贴收入) 确认与税法比较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