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玉林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案例分析和报表填制实务(二十)总结如下:
者外,应一律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差异分析:(1)对于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补贴收入,跨年度结转营业外收入时,则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的确认。(2)税法明文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作纳税调减处理。(3)名义金额(1元)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应以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相应地,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案例分析19】
  A公司2007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07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2008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支付60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08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递延收益 600000
  (2)自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分别作:
  借:递延收益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税务处理:
  A公司取得的财政拨款应于实际收到的年度确认所得,即2008年调增所得30万元,2009年调减所得30万元;
  填列:
  2008年在附表1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列30万,同时填入主表11行,同时,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1行“硧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9列:账载金额(是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30万,第二列:税收金额填60万,第三列:调增金额填30万,最后结转填入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转回。
  项目 CA TB
  递延收益 30 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00
  2009年在附表1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列30万,同时填入主表11行,同时,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11行“硧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9列:账载金额(是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填30万,第二列:税收金额填0万,第四列:调减金额填30万,最后结转填入主表1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3)2010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
  税务处理: 2010年确认所得60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七、营业外收入
  (一)固定资产盘盈
  1.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盘盈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应当计入以前年度的利润。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2008年盘盈固定资产一台,七成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税务处理: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附表三第5行第3列填报70万元即可。
  (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税法也要求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人当期所得,即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一致。
  但是税法和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确实无法偿付”的条件,会计实务中一般比照坏账损失的标准处理,即:
  (1)如果债权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2)如果债权人是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
  (3)账龄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
  自2008年起,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超过3年没有支付的应付帐款必须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如果是“长期挂帐”,*4是要求相关的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
  第十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一、金融资产确认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金融资产划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税法对金融资产未作分类,统称“投资资产”。

差异分析:无论对金融资产如何划分,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都是不变的,即会计分类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确认不产生影响。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初始计量

会计准则

税法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差异分析:交易费用可以直接税前扣除,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一致的。

(二)后续计量——取得股利和利息

会计准则

税法

①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②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当期损益。③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

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股息所得;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相当于“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现金股利享受免税优惠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享受免税优惠无需作纳税调整。但如属于持有期未满12月的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所得(送股),应当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

会计准则

税法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补:关于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下:汇兑损失未实现可以按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