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十二)总结如下: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9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公用的小轿车既用于正常办公,又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产生的修理费和燃油费,其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运输企业销售货物要不要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运输企业。近日,公司将顶账来的5000吨钢材销给了天津某企业。依据销货合同规定,我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合计价款250万元。请问,运输企业销售钢材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由于运输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运输企业销售钢材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即应按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75000元(2500000×3%)。
  国税人员应该有些想不开!
  租车接送员工运费能否抵扣
  将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外包给运输公司,由该公司支付运费,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发票。他们问,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外包运输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不能按照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了解“服务外包”对增值 税的影响
  增值税”扩围“是指什么?”转型“又是什么?
  “生产性劳务”纳入增值税,服务性生产又称作非制造性生产,是指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基本上是无形的行为或绩效,它的生产可能与某种物质产品相联系,也可能毫无联系。
  与制造性生产相比,服务性生产有以下几个特点:
  服务是无形的产出;
  服务的提供与消费的同时性,无法储藏;
  服务一般是劳动密集型——需求的差异性,以手工的柔性来满足;
  提供服务时顾客的参与;
  服务的生产要求高度的用户化;
  市场覆盖面小——尽可能多店作业与规模经济;
  与最终用户保持直接接触。
  酒店,运输企业,有固定资产和原料耗用可以抵扣,税负太高。
  分期收款何时进行申报纳税
  公司近期接到一份订单,并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分四期收款,同时要求我方在收到第三期款项时开具合同总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前两期收到货款时不用申报纳税,因为没有开发票,等到第三期收到货款开具合同总价金额的发票时再申报纳税。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应该如何申报纳税?不合法。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以,你公司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申报纳税的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不是你公司认为的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时间。并且,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收到,均应按相关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就是违法,将会受到处罚。
  办公室安装空调进项税可抵扣吗
  中国税务报: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工作需要,近期准备对企业行政办公室安装空调。请问,我们在行政办公室安装空调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除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以外),要么单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要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你单位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办公室所安装的空调,由于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意:中央空调不能抵扣!
  “非正常损失”,新条例规定更具体
  根据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旧条例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旧细则对什么是“非正常损失”解释发生了变化。旧细则规定的范围比较宽,基本上“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均被列为“非正常损失”,也就意味着没有参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而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不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思考:“被抢”算不算?”过期“算不算,什么是“管理不善”?
  二手车交易怎样缴纳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  我们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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