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珠海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税收问题(二)总结如下:
  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已被废止。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虽然已被废止,但该文件规定仍然具有参考价值。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不需要就税率差额部分补税。】
  (二)评估增值
  1.个人所得税
  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此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不到,据传已被撤回,现实中是否执行存疑】
  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个人认为此种改制不应划入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变更】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曾作出暂不征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件已被废止。】
  2.企业所得税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变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部分所涉及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变更后除另有规定外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应根据评估值进行调整。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等有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但上述文件并未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从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断,企业类型变更资产评估增值不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上述文件已经被废止。】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三、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51号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如将公司类型变更视为以净资产新设股份公司的行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个人认为,不应适用191号文件】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公司类型变更涉及到的房地产移转并未取得对价,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将公司类型变更视为以净资产新设股份公司的行为,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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