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揭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税收问题(三)总结如下:
  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认为,不应适用该文件。另外,根据该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六、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精神,公司类型变更印花税应当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虽然18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公司类型变更的情况,但根据不重复征税原则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九条和该文件确定的精神,个人认为,企业类型变更印花税问题可以参照该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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