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德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处理(二)总结如下:
  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登记事项变更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住所变更
  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如果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将变更为非居民企业,除征税对象发行变化外,还涉及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税法规定,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具体处理参见“企业组织形式变更”部分的有关论述。
  企业变更后住所在境内且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而相关纳税事项如何承继的程序性规定尚需明确。【[3]】
  企业变更后住所在境内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将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享受的部分税收优惠与企业的住所地有关。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如企业变更住所后,不再属于上述地区企业将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2.公司类型变更【[4]】
  公司类型变更,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比较多见。《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类型变更往往涉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即通过重新划分净资产将原类型下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为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法人股东【[5]】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中原属于资本溢价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时,不视为利润分配,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视为利润分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免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缴税。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增值部分所涉及资产的计税基础在变更后除另有规定外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应根据评估值进行调整。
  3.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改制是指: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非货币资产折股的,应当对相关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的依据。国有企业改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专案批准免税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企业股东(出资人)应当就相关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企业应当以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转让、减资等形式收回其投资,使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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