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滨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处理(三)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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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一免二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税收优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收回其投资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补缴税款。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外国投资者部分收回其投资导致外国出资者的出资比例下降,以及境内投资人通过投(增)资使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下降的情形。在*9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部分收回其投资导致其出资比例低于25%法定比例的,应当补缴税款;出资比例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不需要补缴税款。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关于“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规定,不需要补缴税款。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增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现行《税务登记表》已无此内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并明确,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承继出台类似规定加以明确。
  【[4]】关于企业类型变更税收问题,包括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具体论述可参见野莽苍狂的博文《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税收问题》 。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对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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