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济宁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营业税篇(二)总结如下:
  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5
  9、收取的检验费是否需要纳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你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5
  10、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17
  11、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境外单位取得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如果免征营业税,该企业是否要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9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因此,免征营业税不在于是否该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而在于其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财税[2010]64号附件所规定的服务收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8
  12、如何理解自建自用?
  问题内容:
  一、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该文件*9款“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中的“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规定,何谓自建自用,我们把握不准。总局在营业税新细则培训时解释,称“自已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不属自建行为。二、个人将自己非购买取得的现有住房对外销售,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比如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居住,现在不住了,把它卖出去。目前,所有政策规定都明确了购买取得的住房凭抵扣发票进行计税依据的确定。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否则就不会再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于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24
  13、金融企业理财产品收益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金融企业,开发了多种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客户固定理财收益中取得固定回报(即我公司不承担风险的理财产品);另一类是与客户共同承担风险,约定比例分享理财收益;目前,关于理财产品的营业税还没有正式文件,请问,对于上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可以减去支付给理财产品购买者的金额差额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金融企业代人理财行为不管收益如何分配,应根据以上税目解释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1
  14、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抵押登记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售楼时代收客户的抵押登记费,向客户开具收据,然后将款项代缴到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再分别开具给购房者个人。请问上述代收的抵押登记费要缴纳营业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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