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孝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个人所得税篇(二)总结如下:
  下班通勤补贴不予免征个税,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4
  7、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款内容,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保险赔款。当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该比费用是否需要个人缴纳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请对照上述定义判定您单位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如不符合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6
  8、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
  问题内容:
  我对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提到的对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提到的速算扣除数有疑问。按照我所知道的,我去年年终奖6120,扣税587,到手5533。而我大哥年终奖6000,扣税才300,他到手5700。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我的公司对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数是25,所以导致了我虽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终奖金,却比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税收,最终我拿到手的钱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我认为此处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月纳税速算扣除数的12倍,我的缴税金额应为312元,我应该能够得到5808元年终奖。请问:我的理解和我公司的执行情况,哪种更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实质?
  回复意见:
  6120/12=510元,适用10%税率,6000/12=500,适用5%税率,因此你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120×10%-25=587元,你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级累进税率,但年终奖计税方法不采取平均到月份的计税方法,上述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无误。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8
  9、接受的公益事业捐赠款是否应纳税?
  问题内容:
  我县为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农民法律服务的需求,招录了一批法律专业人员从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他们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都是免费的,即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他们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拿北京市的最低工资,由县财政支付,另一部分是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捐赠款。捐赠款的用途就是扶持延庆县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由延庆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并以以件计补的办法将捐赠款按月随最低工资一起发放给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我认为在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报酬中,由我局接受捐赠、发放给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贴费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以彰显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这部分收益到底该不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贵单位所支付的公益法律服务报酬不属于上述免税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3
  10、外籍个人从合资经营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免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台资),董事会决议分配2010年度税后利润给台湾个人投资者,请问,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文,是说在2008年以后形成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需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们有些不明白,因为分配给境外的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个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所以说国税局要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觉得不合理。若是按财税[2008]1号的规定,它又和大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冲突,所以应以大法为准。另外,如果外籍个人取得的红利以个人所得论的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该条款是否有效?我公司分配给台商个人的红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要缴纳10%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有效,台湾个人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不必扣缴台湾个人投资者的红利所得。由于对方系个人,不存在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4
  11、个人独资企业火灾损失可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属所得税核定征收,2011年1月我企业发生火灾,造成存货和固定资产损失计50万元。请问这火灾损失可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如果你企业采取的是定额核定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则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扣除不影响核定征收税款,但资产损失仍要按规定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如果你企业采取的是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即能够查明成本费用支出额而收入额不能查实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可以凭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从核定成本费用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02/25
  12、量化给职工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剩余的净资产分给职工,量化给职工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集体企业如果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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