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咸宁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个人所得税篇(三)总结如下:
  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1日
  13、销售以按揭购买的住房贷款利息可否扣除?
  问:销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第二项规定中有关“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规定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14、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问:某人在2009年11月份卖掉了*10一套住房,2010年1月份重新购进一套期房,2010年10月份才拿到新房房产证。请问,现在能否申请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另据2010年9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中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1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购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和契税完税证明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可向原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15、军队干部取得的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问:军队干部取得的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16、引进高学历人才的安家费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问:引进高学历人才的安家费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安家费”为名自定标准发放的各项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17、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税?
  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18、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是否征收个税?
  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请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19、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税?
  问: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20、单位发给职工的过节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税?
  问: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2月28日
  21、单位注销时是否应就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投资人个税?
  问题内容:
  一自然人投资注册的私营有限公司,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期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单位注销时是否应就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自然投资人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该自然人投资的私营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后,未分配利润归属于股东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2
  22、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07日
  23、个人客户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客户出售限售股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客户转让限售股的价格大于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这样造成证券公司少扣个人所得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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