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十堰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个人所得税篇(四)总结如下:
  问:该差额是否应该由客户自己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清算,证券公司将所有资料报税务机关及将该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汇报后,证券公司是否应该不承担少扣税款的责任及向客户追缴税款的责任?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个人转让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和纳税人自行申请清算的征管办法。167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是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按照167号文件规定,在制度和技术准备完成前,实行预扣和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证券机构按照167号文件规定方法计算的税款进行预扣,对于证券机构而言,其并不清楚是多预扣了税款还是少预扣了税款,因此,167号文件规定应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由此,不论证券机构是多预扣税款还是少预扣税款,证券机构均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7
  24、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回复意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9
  25、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回复意见:
  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1
  26、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员工当月既有分红又有双薪,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对于年底双薪的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27、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3月28日
  28、个人独资企业厂房动迁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厂房等不动产因政府政策性拆迁而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文规定*9条是否适用于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大地税函[2008]253号文是否适用,大地税函[2009]211号文中关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哪些补偿,包括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吗?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9条规定:“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文件并不冲突,具体执行请请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02
  29、外籍人员附加扣除费用标准是什么?
  问题内容:
  在2008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外籍人员附加扣除费用为2800元,但是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填报说明中规定的是3200元,请问是不是出台了相关政策调增了扣除标准?
  回复意见:
  根据200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后,外籍人员附加扣除费用为2800元,不是3200元,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填报说明可能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0
  30、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偏低?
  问: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27日
  31、税务机关如何核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问:在股权转让中,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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