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遂宁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增值税篇(六)总结如下:
  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40、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请问我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41、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问: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04日42、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的规定,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是否免征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依此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的范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7/0643、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等部分费用应如何纳税?
  问: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44、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问: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45、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问:我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1.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2.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9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上述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鱼粉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7月11日46、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企业不慎将海关完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了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20日47、若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A企业委托另一家B企业代销产品,由于B企业业务人员的疏忽,导致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请问,这批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所以A企业如果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如果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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