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安庆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变废为宝”(二)总结如下:
  适用条件等,导致不能充分享受合法权益,甚至面临补税风险。从实践中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最容易出现税收风险有4个,纳税人须注意认真防范。
  *9,初次认定时未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取得认定证书往往滞后,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日之间存在时间差。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一般按照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开始日,将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与到税务机关申请日期间未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退税款。但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货物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就不会补退此期间该货物已纳增值税。
  因此,为防范享受优惠政策时间被缩短的风险,徐贺建议纳税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证书时应同时与税务机关联系。对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纳税人在认定证书批准有效期开始日起,就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要求进行核算;对拟申请的免税产品和劳务,从一开始申请起就不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减免税项目未单独核算。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时,纳税人必须注意会计上的单独核算,即享受增值税优惠部分的产品应该单独核算销售额以及进项税金。115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115号文件给出了专门的计算公式进行解决。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在收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后,应该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处理,以避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对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有所忽视。
  第三,企业进项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为可以免税或退税,在购进粉煤灰等废弃资源时,必须积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
  第四,未把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结合起来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除了能享受增值税优惠,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政策规定看,享受增值税优惠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各有对应的条件,有区别也有交叉。对同一产品和项目,有的可能只适用增值税优惠,有的可能只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的则可能都适用。但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根据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类推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结果导致扩大或缩小了优惠享受范围。因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仔细查看政策规定,把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结合起来进行处理,才能*5限度地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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