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甘孜藏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变废为宝”(一)总结如下:
  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同时大幅增加适用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种类。
  据了解,此次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采取税收让利的方式鼓励纳税人“变废为宝”,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鉴于优惠政策调整变动较大,税收专家建议纳税人要认真研读新旧政策,把握政策风险点,以*5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税收权益。
  优惠对象扩围:减免税产品增加1倍有余
  据了解,早在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对以工业废渣、废气、废旧轮胎、煤矸石等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最低50%的增值税减免优惠。
  2009年和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件”)和《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作出了规定。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技术研发部副主任徐贺介绍,由于156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148号文件和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期限已过,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新情况,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减免税对象从10余种扩充到近30种,增加了1倍多。
  首先,在免征增值税的类别中,115号文件增加了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一类产品。与此同时,在原来只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新规定把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劳务也纳入了免征范围。
  其次,享受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的优惠名单大幅增加。在原来利用工业废气生产高浓度二氧化碳、利用垃圾发电等5个类别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工业余热发电、生物质发电、污泥制燃料等7个类别,达到12类。
  再其次,增值税50%即征即退的优惠名单大幅增加。115号文件在原先基础上新增了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废橡胶制品的综合利用产品,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以废旧电池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铅等8类产品,调整后享受半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自产货物销售名单由6类增加到14类。
  此外,115号文件还新增一档增值税优惠比例。老政策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设定为两档,即全额退税和50%退税。11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相关产品的纳税人,增值税按80%比例即征即退。
  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表示,115号文件将多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纳入增值税优惠范围,适应了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新发展,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多方面的利好,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我国的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当更多的产品和劳务被纳入优惠范围以后,一方面更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望获得减免税优惠,另一方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拓展的业务领域更加宽泛,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他说。
  徐贺认为,115号文件的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5的利好莫过于通过这种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获得了一笔财政补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现金流活力和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推动力。“在115号文件出台的第二天,部分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上市公司的股价上扬就是明证。”徐贺说。
  还值得一提的是,老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都设定了优惠的起止时限,而115号文件则只规定了两个起始时间,即根据不同的产品和劳务,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分别为2011年1月1日和2011年8月1日,并没有限定政策的终止时间。徐贺认为,不能小看这一变化,其意义重大。因为优惠时限取消后,企业的政策预期会相对确定,有利于企业对经营发展作出长期的规划。
  优惠门槛提高: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115号文件在扩大优惠产品范围之时,也同步提高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才有资格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可以免征增值税,但这类砂石骨料必须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优惠,但这类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次小薪材、含油污水等生物质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可以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优惠,但这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
  ——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等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炭黑、再生纸浆等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但这类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旧电机、报废汽车等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族金属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但其中属于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15号文件还专门列出一条,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该文件第九条规定,所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是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没有受到过与环保违法违规有关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三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必须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杨志勇认为,115号文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技术和环保门槛,表明国家从政策层面上更倾向于对掌握综合利用技术的正规大型企业进行支持。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减免税产品的质量,避免资源综合利用中的环境二次污染问题;另一方面也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新技术和新型环保工艺研发上加大投资力度。
  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有个怪现象:企业越大越难活。原因就是由于业内大量无证不规范的小作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与正规企业进行竞争。以再生塑料行业为例,目前小作坊企业的产值占整个行业产值的60%以上。这位负责人表示,115号文件设置了较高的政策门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中大企业所占的产值比重将会有较大比例的增加,产值在行业的分布将趋于合理。
  用好税收优惠:须防范四大税收风险点
  徐贺介绍,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不了解优惠资格认定程序、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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