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阳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一)总结如下:
  一、政策性问题
  1、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
  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2、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3、出口收汇及核销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为多少天?
  答:出口企业须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汇和核销手续。在出口退(免)税方面,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已退税的追回已退税款。
  4、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补税计算公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金=补税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税当月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补税当月总销售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或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上述货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适用征收率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二)消费税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计算公式: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5、对于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电子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如何处理?
  答:(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的处理
  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在“免、抵、退”税申报方面,应按不同退税率的产品汇总虚拟一至数份负数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冲减原已作“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额。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7栏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并在“附表二”第17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所对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免、抵、退”税申报方面,应按不同的进料加工手册及不同退税率的产品汇总虚拟一至数份负数出口报关单出口额,冲减原已作“免、抵、退”税申报的出口额,并应按其对应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未完成合同核销)或实际分配率(已完成合同核销),虚拟冲减其对应的进口料件金额。
  (2)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的处理
  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同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冲减当月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对于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申请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后,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申报时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不予抵扣。凡当期发生凭《证明》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出口企业,必须采用上门申报方式,不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相应冲减当月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月数。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并以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收入金额相应冲减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本期数。
  6、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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