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江门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百问百答(二)总结如下: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的,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进行抵扣;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计算应交税金的,对应的进项税金应进行相应转出。
  7、六类型企业与非六类型企业是如何划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方可计算出口退(免)税。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不属于上述六类型企业的,即为非六类型企业可先计算出口退税,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核销单。
  8、转厂的定义,转厂出口货物如何申报纳税?
  答:转厂是指出口货物报关不离境,对货物出口方来讲就是转厂出口,对货物接受方来讲就是转厂进口。转厂出口货物暂免征增值税,作免税申报,其进项不得抵扣和退税。
  9、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后,外资企业在国内采购设备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参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计算?
  答: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参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
  10、出口旧设备如何征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凡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其他单证齐全的,可申请退税,若购买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11、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征税还是免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
  12、关于“三来一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貿易”的定义及在税务上的区别。
  答:(1)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俗称,三来一补企业主要从事对外的加工装配服务,所取得的加工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2)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分别按财务核算方式、海关监管程序和税收征管办法的不同确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一般贸易是指以购销方式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3、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实耗法与购进法有什么区别?
  答:购进法与实耗法的主要差别是两者在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计算方法方面有所不同,“购进法”对进口料件在购进当期全部给予计算模拟抵扣,而“实耗法”对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是按出口货物的计划分配率计算进口料件的模拟抵扣,再在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进行调整。
  15、三来一补转为独资企业后仍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所取得的加工费是否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后,继续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仍适用免税政策,企业可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办理免税,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6、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能否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关单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17、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9年是否不能享受退税?
  答: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在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产生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在企业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18、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能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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