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萍乡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工资薪金涉税政策分析(二)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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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9、职工集体福利部门,如:企业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可在“应付职工新酬”科目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并入福利费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既不能视同一般的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更不能在税前重复扣除。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确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包括支付给职工集体福利部门的工资。
  10、企业为职工技术培训配备的专职教师以及为工会组织配备的专职工会主席,其支付的工资应分别在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限额内扣除,亦即不能视同一般的期间费用扣除,也不能重复扣除。
  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工资薪金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目,支付单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对每一个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减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金额后,就超过2000元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总之,工资薪金涉及的税收问题比较多,企业必须认真对照相关政策,把握政策界限,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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