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山南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建筑业挂靠行为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税收的影响(一)总结如下:
  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挂靠户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经营形式的存在给日常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结合今年南京市开展的总分机构调查情况,笔者拟就当前建筑行业挂靠行为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建筑行业挂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特征
  对于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仅在*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3条作了程序上的规定: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挂靠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称为被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一方称为挂靠人。
  二、建筑行业挂靠行为分析
  以南京市六合区为例,该区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主要有6家。其中,具有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共有3家,具有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共有3家。而在这些具有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挂靠工程行为。如该区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有13个分公司,其都是独立运作的,只是每年在资质年检时将相关报表资料汇总报一下。根据企业自报数统计来看,以上具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的挂靠工程总额,2006年、2007年分别约为1.8亿元和2.3亿元。
  而这些挂靠形式的经营主体其表现的主要形式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行为存在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
  近几年,特别是随着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提高后,不少施工队伍为了生存和发展,千方百计寻找出路,纷纷挂靠有资质等级的建筑安装企业。这些施工队伍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招标,中标后由施工队伍负责施工,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用(含税金)后,剩余利润归自己。由于其在经营模式、财务核算上由于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给税务部门征管带来了难度,往往极易造成建筑业税收特别是所得税的流失。
  (一)挂靠企业的经营模式
  一般情况下,建筑业行业平均利润应在10%以上,然而在实际征管中我们发现,由于建筑挂靠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的特殊性,此类挂靠户大多数账上反映的却是亏损或微利。其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以总建筑公司的二级法人形式挂靠经营。目前,一般是总公司下设立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总公司属于管理机构。工程业务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接,由各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税款也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就为这类企业挂靠提供了便利,而总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在收取了挂靠企业一定管理费后,很少顾及这些挂靠企业其他的工程业务收入,对挂靠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及支出情况则根本不参与其管理和核算,因此也无法对挂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控管。
  2、以工程项目挂靠有资质公司的形式经营。目前,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承包人即包工头联系到项目后,再寻找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经营。一般情况下,工程款也会先汇入挂靠建筑公司账户,在扣除了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后,由包工头提供建筑材料发票、人工费用票据等以现金形式提走。至于挂靠企业的纳税情况,被挂靠企业从不过问。
  (二)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有了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其造成的后果带来的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