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荆门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二)总结如下:
  ]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该文件中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举例说明:接上例,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80元,而王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160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
  [(3080-2000)×10%-25]+160×5%=83+8=91元
  即:王某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缴纳91元。
  (二)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明显不同。
  1、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单独适用税率
  企业年金与普通的补充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不同之处在于其适用税率的选择。
  企业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1、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跨期投资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如果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享受退税优惠,否则只能执行新政策,先计提进项税额,待企业收入实现后进行抵扣。
  3、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该如何补缴?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a.对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
  b.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c.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缴纳上一年度欠费,补缴基数按上一年度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作为中断处理,不予以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
  4、跨年度老合同应在何时缴纳营业税?
  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中明确规定,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
  5、预收跨年度物业费如何计算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预收跨年度物业费如为提供应税劳务发生过程中收取的款项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6、跨期暂估入库存货税前扣除应统一标准
  对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暂估存货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暂估价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税务机关需对暂估入账存货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一律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审核的,在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票据的,年度按规定已计入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未计入损益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允许与其收入配比时据实扣除;在5月31日后取得合法票据的,不管年度内计入损益还是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均一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跨年度缴纳税费 哪些不需调整账务
  企业跨年度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8、小技巧:哪些账簿可以跨年度使用
  一般来说,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如:固定资产、原材料、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账簿等,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抄写工作量大,因此可以跨年使用,另外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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