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贺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把握要点(一)总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各国的税务当局确实不好管,不仅中国不好管,在国际性上它也是个难题。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规定。为此我们就此问题与国内著名税务专家郭伟老师有了如下的对话:
  问: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真的是这样吗?
  答: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虽然,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但是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公司内部,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年末的员工大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等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所以,上述费用或作为福利费、或作为电影成本来核算。很显然,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也不一定就是业务招待费。
  问: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
  答: 其实,企业只要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处理的。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把握。
  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
  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特殊的规定,即通过不允许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惠。
  二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
  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
  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
  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问:对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临界点的把握,有什么“技巧”可以借鉴吗?
  答: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似乎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情况下,比例与打折两方面的限制都值得关注。在此我想对纳税调整临界点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M,2009年业务招待费= Y,则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且≤M×5‰,只有在Y×60% = M×5‰的情况下,即Y=M×5‰÷60%,也就是Y=M×8.33‰的时候,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3‰的临界点时,企业可*5程度的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9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M= 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6不超过10,000×5‰=50万元;同时考虑60%“打折”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 60% =83万元的话,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会最小。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大于计划的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60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100-50=50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50×25%=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而付出了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小于计划的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24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16×25%=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而付出了44万元的代价。
  当然,企业不能因为这个临界点而不与客户交往,通盘考虑后再做决定才是a1选择。
  问:除了上述事项,您还有什么需要提醒财务人员关注的?
  答:有啊,那就是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
  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2010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最后我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要点进行如下总结:
  ◆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要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 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具有正常性、必要性、数额合理性。
  ◆ 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对获得税前扣除很有帮助。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等。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